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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产税:需财政部门一一打开的N个“结”

中国日报网   2010-04-29 09:17

[摘要] 记者22日从相关渠道获悉,严厉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出台后,财税部门未来将把政策重点放在调整房产税上,具体做法是将第三套房及三套以上住房定性为经营性住房,以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

记者22日从相关渠道获悉,严厉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出台后,财税部门未来将把政策重点放在调整房产税上,具体做法是将第三套房及三套以上住房定性为经营性住房,以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究竟是按住房套数,还是按面积或价值来征收,不能由财税部门自己定,相关部门应把拟定的草案公之于众征求民意后才能实施。因为,房产税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虽然相比程序复杂的物业税来说,房产税更具可操作性,但我以为,开征房产税之前依然有许多“结”需要财税部门一一打开。

一是制度之“结”。到底是修改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将个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还是各地制定地方版的房产税制度?既然在上海叫“住房保有税”,在重庆称“特别房产消费税”,就不排除征税对象、征税方式不一致。

二是范围之“结”。目前,媒体披露京、沪、深、渝四个城市即将开征房产税,那么,征税城市只是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还是要向推广?

三是时间之“结”。房产税并非一个新税种,不需要立法,但出台房产税也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那就涉及到时间问题。个人以为,财税部门理应该公开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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