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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购房限购细则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8-09 11:26

[摘要] 徐州购房限购细则

一、为什么要实施普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答:我市对普通商品住房实施限购政策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调控措施,目的是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遏制投资与投机性购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的发展,暂定在我市主城区(鼓楼、云龙、泉山区)及新城区范围内实行普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二、限购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在主城区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主城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新城区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本市限购范围内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三、什么时间开始实行限购政策?

答: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四、实施限购区域范围包括哪些?

答:实施限购区域范围主要为本市的主城区,包括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新城区,不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铜山区和贾汪区。

五、限购商品住房种类范围有哪些?

答: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含国有、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拆迁)安置房。其他商品房不在此次限购范围内。

六、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一是全部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二是家庭成员之一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

七、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成员范围包括哪些人?

答:居民家庭的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子女等,居民家庭成员认定以户口簿为准。

八、购房人家庭已拥有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答:家庭拥有住房套数,是以购买住房时居民家庭在市主城区已办理网上签约、房屋权属登记的住房套数为准。网上签约信息来源于商品房网上合同备案系统,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来源于市房产档案信息系统。查询结果填写在《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

九、我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有二套住房,能否在新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答: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以在新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但一个居民家庭只能在新城区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

十、户籍在县(市、区)的居民家庭,能否在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答:限购政策规定的徐州市、县(市)、区户籍的居民家庭,均可以按规定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十一、限购政策实施后,拆迁安置的房屋,是否属于限购范围?

答:因拆迁(征收)安置的房屋不属于限购范围。但无论何种方式取得并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购房人新购普通商品住房时视为该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

十二、已拥有一套住房已经拆迁,但查询时仍能查到房屋登记记录,影响购房,怎么办?

答:可以持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房屋已拆迁(征收)的材料,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重新办理查询即可。

十三、限购政策实施后,在限购区域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应如何办理购房手续?

答:实行限购政策后,购房人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拟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意向后,购房人按下列程序办理购房手续:

(一)本人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需持居民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或单身证明原件到徐州市房产档案馆(解放北路坝子街)一楼东厅申请《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工作人员核实购房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等资料后,查询家庭住房信息,依据查询结果,出具《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

徐州市房产档案查询咨询电话:83670716

(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房的,需持个人身份证件、社会保险缴纳凭据或纳税凭据、《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等材料到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地税局开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一年纳税证明。

(三)购房人应持个人持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凭据或纳税证明、《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等材料,到开发企业如实填写《购房申明陈述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后,按照商品房买卖的有关规定,双方进行网上签订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以及非本市户籍购房人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原件由购房人持有,并在房屋产权登记时向房产交易登记中心提供。

十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是否需要同时提供在本市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

答:不需要同时提供,只需要其中一项证明即可。

十五、已办理过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是否属于限购范围?

答:已经办理过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不在限购范围。

十六、在本市限购政策发布实施前,已通过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备案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住房,还能否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答:5月1日前已通过商品房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打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按原规定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是否收取费用?

答:在限购期内暂不收取费用。

十八、如何获取《购房人申明陈述书》的范本?

答:可在开发企业领取或徐州房地产信息网站(//www.xzhouse.com)上下载。

十九、购房人在配合执行限购政策方面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普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政发〔2011〕50号)的规定,违反限购政策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房人因提供虚假申明信息,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普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徐政发〔2011〕50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的限定居民家庭购房政策,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家庭住房信息,检验购房人及其家庭及其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民家庭拥有住房查询证明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验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核对《申明陈述书》所填信息内容,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上述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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