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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写一方名字的房产处理,离婚时的分配

法邦网  2014-01-16 10:48

[摘要] 一、产权属于登记一方所有的情况

一、产权属于登记一方所有的情况

1、婚姻登记之前一方已经取得全部产权或者已经交付全部购房款但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如果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状态上的变化,即由财产权转化为物权,因此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其后产生的增值也属于该财产的自然增值,而且该房产及其自然增值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房产。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的遗嘱或者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只给一方所有的就只能是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就不会在夫妻之间分配了。

3、婚后改动房屋形态的房产。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如果没有变更产权,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但是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份额,在离婚时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4、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婚姻登记之前由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双方一起还贷,产权只登记在首付款支付者名下的,该房产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房款的比例等因素,由产权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对于装修费的共同投入问题,法律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鉴于房产装修对房产增值是起到一定的贡献的,应参照前述的共同还贷的相关规定,由产权一方向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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