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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障房拟不再上市交易

财经网  2014-07-03 00:00

[摘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如果购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拟由北京市住房保障运营机构或者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如果购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拟由北京市住房保障运营机构或者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

北京市法制办昨天在其官网就《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开征民意,草案中有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定尤为引人关注,这也意味着如果该草案通过,“保障房封闭运行管理”在未来或将成为现实。

亮点

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专项储备制度

草案明确规定,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落实到具体地块,相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同时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专项储备制度,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住宅用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

商品住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应当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配建面积、建设标准、套型结构、销售(回购)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纳入土地供应文件。经市国土、规划、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应当竞配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

在资金保障方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住房保障专项预算和年度预算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

建立基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草案规定,本市应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为便于监督,草案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及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财政支出预、决算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同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等有关当事人在基本住房保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与其他部门共享,对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而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退出或者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市住房保障运营机构或者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回购工作也要纳入全市统一的保障房信息系统管理。

鼓励单位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保障房

草案规定,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事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的,享受国家有关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

其中明确规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出让(协议)等多种方式供应。除市、区县政府及指定机构组织建设筹集外,产业园区配套居住用地应当用于建设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鼓励社会单位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另外还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集中建设或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集中建设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并负担土地一级开发或整理储备成本,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配建房屋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鼓励社会单位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国有土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可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住房困难。

提供虚假信息五年内禁止再申请

罚则方面,草案规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个人提供虚假信息,申请住房保障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驳回其申请予以警告;已获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或者承购期间的租金,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停发并追回租赁补贴,并处领取补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障对象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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