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进行二手房过户时,必须提供维修资金足额交存凭证。
201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徐州市区从2016年1月1日起,凡在2002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在进行二手房过户时,必须提供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我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根据市政府令第81号《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于2002年11月开始筹集的,凡是2002年11月1日以后签订的购房合同的业主必须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交纳维修资金。有的业主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还有人凭拆迁协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没有交纳维修资金。那么,按照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建立统筹维修资金,用于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不仅会影响到房屋日后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使用,同时还侵犯了同一住宅小区内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的权益。”因此,业主未按规定交存、补交维修资金会被记录到诚信档案,将影响到今后的生活,未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尽快到市坝子街9号中和大厦二楼62、63号窗口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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