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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暖将有法可依徐州供暖盘更有保障

徐州日报  2015-12-12 07:38

[摘要] 近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决定该《条例》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这项颇受全市市民关注的地方性法规终于完成了立法程序。而徐州也成为江苏首个以地方性法规规范集中供热的城市。

近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决定该《条例》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这项颇受全市市民关注的地方性法规终于完成了立法程序。而徐州也成为江苏以地方性法规规范集中供热的城市。

记者研读发现,此次《条例》的制定,理顺了供热管理体制,对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制度、集中供热模式、信用管理和供热期限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据条例规定,徐州市民将从每年11月21日起至次年3月10日,享受到约三个半月的集中供热。

市人大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虽不属国家强制供暖地区,但自然气候条件和地理位置与强制供暖地区相仿,冬季温度低、冰冻时间长。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新建居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日益完善,采暖比例逐年提高,冬季采暖已成为居民的生活必需。

据介绍,此次《条例》的制定,就是要“治好”长期以来制约我市集中供暖、妨碍居民取暖的“顽疾”。此前,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我市供热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清;供热布局不合理,供热管网产权不够明晰,供热工程配套费收取和使用缺乏监管;转供热环节较多、供热效果不佳;供热企业与热用户之间因价格、服务质量等民事纠纷也不断发生。《条例》依法规范了集中供热相关事项,上述问题均可迎刃而解。

为更好地宣传《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市人大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就《条例》主要内容和广大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集中供暖持续多久?低要达到多少度?

长期以来,我市集中供暖都是从12月1日到次年2月底,持续三个月左右。此次《条例》将供暖时间延长了近半个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市居民供热期为当年11月21日至次年3月10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异常情况作出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第二十条对集中供热效果作了明确规定:“供热期内,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热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测温,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小区住多少住户才供热?钱怎么交?突然停热怎么办?

对这些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条例》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关于供热条件,第十七条规定:“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关于价格和缴费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热价格以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热用户应当预交用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热用户的实际用热量结算。”

关于供热事故,第二十三条规定:“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告知热用户;遇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告知热用户,报告供热、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供热管网谁来修建?谁负责维护?

只要实行集中供热,就会涉及到供热管网。由于集中供热属于改善性消费,不是政府提供的普惠性公共产品,供热管网的资金来源与供热管网的关系就有必要在法规中予以明确。因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对供热管网与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的相关内容作了如下规定:“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应当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企业终止时,应当将由热力工程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无偿移交经供热主管部门特许的承接其供热服务的企业。”

为什么集中供热要采取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经营权归谁所有,谁就承担供热主要责任。据了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供热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参照我国北方强制供暖地区做法,结合我市地方立法权限,根据我市集中供热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了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与取得经营许可的供热企业订立特许经营协议。即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规范供热市场,通过行政合同调控、监管供热企业更好地为居民提供集中供热服务。

何时全部实现直供模式?

据介绍,集中供热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转供,即通过中间环节供热;另一种是直供,即供热企业将热源直供到热用户。

长期以来,我市大部分住宅小区的集中供热由物业企业承包,存在物业企业截留热源再次转包的情形,降低了服务质量,热费价格反映不合理,激化了供用热双方的矛盾。由于直供可以使集中供用热双方权益大化,直供模式受到供用热双方的广泛赞同。因而,条例有必要对集中供热的直供模式作明确的规范。

考虑到目前的集中供热情况比较复杂,直供模式需要逐步实行,因此,条例第十四条对相关内容作了如下规定:“供热企业应当逐步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将热源直供到热用户。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取消住宅小区的转供热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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