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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二手房过户须提供维修资金缴纳凭证

彭城晚报  2015-12-25 07:26

[摘要] 从2016年1月1日起,徐州市区范围内,凡在2002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在进行二手房过户时,必须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记者从徐州市物业管理中心获悉,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范围内,凡在2002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在进行二手房过户时,必须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的凭证,否则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根据201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凭证。由于我市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根据市政府令第81号《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筹集的,故凡是从2002年11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业主必须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那么,什么样的房屋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时需要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凭证呢?市物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在办理二手房过户时,业主能够同时携带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则在办理过程中,很容易界定该房屋是否应该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合同的签订日期,在2002年11月1日以前签订合同的房屋是不需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也不需提供交存证明;自2002年11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则需交存,并提供足额交存的相关凭证。

如果业主无法携带原始合同,则依据房屋原有产权证的发证日期。时间界定依然是2002年11月1日,在此日期之前,则不需要交存,也不需要提供证明,否则需提供足额交存的相关凭证。

●市物管中心业务查询及受理窗口:坝子街9号中和大厦(产权登记交易中心)二楼62、6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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