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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低工资标准调整

徐州日报  2016-01-23 00:00

[摘要] 市区执行省二类地区标准,月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

从徐州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徐州市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低工资标准。

徐州市区执行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月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00元,增加140元,增幅9.59%;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增加1.5元。铜山区和五县(市)执行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月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00元,增加130元,增幅10.24%;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元,增加1元。

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各级人社局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保护低收入群体的合法利益。

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徐州市劳动者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8%)、医疗(2%)、失业(0.5%)三项社会保险费,按徐州市目前的月社保低缴费基数2550元计算,一个参保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保费低为267.75元,低工资1600元扣除社保费后,实际领取的低为1332.25元。铜山区及五县(市)低为1132.25元。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顶岗实习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计酬,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徐州市区为每14元,铜山区和五县(市)为每12元。

另外,随着低工资的调整,失业金、低病假工资和低加班工资亦相应调整。用工单位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的80%。徐州市区失业金高标准调整至1600元,铜山区和五县(市)为1400元。

据统计,这是徐州市自1995年《劳动法》施行后21年来第18次调整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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