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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收了定金不签合同 被判双倍返还买方定金2万

央广网  2017-03-20 10:09

[摘要] 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的生活与经济交往带来了便捷,微信买卖房屋也开始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授权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卖方双倍返还买方定金2万元。

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的生活与经济交往带来了便捷,微信买卖房屋也开始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近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微信授权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卖方双倍返还买方定金2万元。

微信授权房屋买卖

房主叶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其在珠海斗门的一套房屋,中介公司遂将房屋介绍给赵先生,并通过微信告诉赵先生购房条件、价格等信息。双方达成意向后,房主叶女士给中介公司发微信,同意以94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并委托中介公司代收赵先生保证金1万元后转入其银行账户,到账后该笔保证金自动转为购房定金,若违约则赔付买方双倍定金和经纪方定金4%的服务费,且承诺收到钱后于2016年8月30日前到中介公司和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以及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卖家收了定金突然取消交易

7月18日,赵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1万元,中介公司给赵先生出具收据,并注明房主叶女士签收后该笔保证金自动转为定金。同日,原告作为买方在《房屋买卖合约》上签名,但该合同卖方栏未有叶女士的签名。7月21日,中介公司将1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给叶女士,并在转账说明中注明款项是购买房屋的定金。

9月3日,叶女士突然决定取消交易,并向中介公司返还买方定金1万元和赔偿中介服务费200元。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叶女士和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其定金2万元。

法院:买卖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通过叶女士发给中介公司的微信、中介公司向赵先生通过支付宝支付定金的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叶女士在微信中委托中介公司代收定金1万元,中介公司收取后将该款项转账给叶女士,并在转账说明中注明是购房定金。因此,法院确认赵先生为购买房屋向叶女士支付定金1万元。叶女士收到定金后,没有按其在微信中确认的时间与赵先生签订合同和办理过户手续,并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给中介公司。因此,叶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赵先生要求叶女士双倍返还定金依法有据,予以支持。但中介公司是居间人,不是房屋买卖关系的相对方,也不是定金的实际收受方,故赵先生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消费者通过微信订约、支付宝转款进行民事交易的情况日益增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书面合同一样,通过微信约定的事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作为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时,首先要确认聊天对象的身份,其次是不能删除对己方不利的部分聊天记录,破坏证据的完整性。支付宝转帐时,也要在备注部分注明款项用途、对象等内容,便于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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