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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生买房补两万 芜湖变相救市?

第一财经日报  2013-10-11 09:05

[摘要] 在芜湖市区就业满3年的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其购房补助标准为所购房屋需缴纳房产契税的50%和1万元安家补助的总额。

 

 

三、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十一)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地块规划功能和用地强度。

(十二)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项目,要加快房屋征收工作进度,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保证住宅项目用地出让后按时开发投资建设。新增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全部实行“净地”出让。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煤气入户安装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征收;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进度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十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生态、节能和中小户型普通住房。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严格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其建设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至办理初始登记时缴纳。

1、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户型占总套数50%及以上;

2、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住宅;

3、住宅小区全部使用太阳能或地(水)源热泵;

4、全装修住宅占总套数50%及以上。

(十五)加快已出让土地开发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或虽开工但自开工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按闲置土地处置,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十六)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二手房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的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7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部门再给予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70平方米以下(含),财政部门再给予1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十七)鼓励实用和高端人才在芜湖就业创业。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财政部门给予所纳契税100%补助。对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购房人,财政部门再按所购房屋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十八)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商品房,人均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准予房主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外地人员在芜湖市区购买45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可以通过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办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

(十九)规范已享受补助的房产转让。已享受市政府以往年度及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否则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购房补贴。

(二十)规范购房补助、补贴政策适用时限。符合第十六、十七条款的购房人购买的新建自住商品住房,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补贴政策,并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备案,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日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购买的商品住房由购房人选择按芜政【2011】56号文件或按本文件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补贴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

房改售房、直管公房、拆迁安置商品房、拆迁安置存量房、房屋互换等交易类型,以及购买定向销售房、单位集资建房、购买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部分继承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之间房屋产权转让等交易行为,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财政补助政策。

(二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面。

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提率;对因房屋征收造成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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