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这项工作深入推进,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正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那么,这项制度究竟“特”在哪些方面?
申报内容扩大到“家事”和“家产”
专家同时指出,我们制度的特色不是为特色而特色,是基于对中国社会政治文化环境清醒的认知和自觉的应对。
“比如,在中国‘小官未见得小权’,县委书记级别只是正处级,但其掌握的权力、控制的资源可不小。”辛鸣说,如果只对高级干部作要求,将会使一大批握有重要权力的干部游离于制度监督之外。
“又比如,局长夫人说话可能会被当做是局长本人说话,儿子的事情可能会被当做是老子的事情等等,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中,把申报内容扩大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的放矢的。”辛鸣说。
此外,专家还表示,在我国,由于申报人数巨大,申报事项众多,在尚未向全社会公示、受到全社会全方位监督的情形下,设立抽查核实机制并将其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与财产的“合法性”验证机制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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