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知识 > 正文

房屋买卖纠纷逐年递增 怎样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房天下  2013-09-05 16:38

[摘要] 在城市房地产需求增加的同时,房屋买卖纠纷也逐年递增。在崇文区法院近期审理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案件,占了很大部分。

共有房屋分割并进行公证未变更产权无法单独出售案件:张某等四人共同共有10间房屋,1993年房屋共有人共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将该10间房屋做了分割,其中张某获得东房两间,但四人一直未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1997年,张某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秦某,双方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秦某搬进房屋已连续居住了10年。2007年,其余三名共有人诉至法院,认为张某处分共有财产未征得他们同意,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法院确认张某与秦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四位房屋共有人通过公证的形式,对原共有的房产进行划分的行为,实际上是他们内部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是因为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和公示公信两项原则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对外仍然处于共有状态。因此,本案中张某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秦某的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张某在出售时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或售后追认。本案其他共有人已提出异议,表示不予追认,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买房人秦某以合法有效的“公证书”来抗辩,公证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对外作为共有房屋产权分割的依据。

如果原共有人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每一个原共有人因此获得了相应房屋的所有权,原房屋共有关系消灭。这种情况下,张某将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他人,就属于合法处分自己财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该两间房屋与其他房屋不存在相互配套使用、或者分开使用会严重影响其他原共有人利益的,则其他原共有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张某卖房也就无需征得他们同意。

离婚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善意买房人签合同有效案例:张某(男)和李某(女)于1998年结婚,育有一子。1999年两人以夫妻名义买了一套两居室房子,但房产证上只登记张某一个人的名字。2006年,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考虑到将来把房子给孩子,双方没有对房屋的归属进行处理。2007年11月,张某以60万元将房屋卖给家在外地的秦某。李某得知后,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这类案件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定。本案正好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后不久,该法第106条规定,如果李某能证明买房人秦某明知该房屋系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或者秦某以明显低于市价获得该房产,或者此时秦某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只要以上三种情况中有一种存在,李某的请求均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判该买卖合同无效。当然,如果买卖合同无效是因为张某故意隐瞒真相导致,秦某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秦某是外地人,事先并不知情该房屋系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同时也以合理的价格购得该房,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李某的请求就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提示:买卖房屋要有两个意识人们急于买卖房屋时,往往会忽视法律风险。对一般人来说,买房是一辈子的大事,因此在买房时,应当有两个意识:

一是法律意识。多了解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搞清楚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和房屋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

二是市场风险意识。市场随时都存在风险,因而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多留心,多保留原始证据。

 延伸阅读:

2013年8月徐州房地产月报

观新城区5年发展 人气骤升亟需商业成主流区域

金九抢金! 9月28日徐州房天下看房团强力出击

保利鑫城9月7日专场看房团 交3000独享3%优惠

小搜探地:云龙区工业园二期地块实探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徐州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